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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道

西九管理局直接委聘嚴迅奇 涉違反西九採購程序

傳真社記者詳細審閱西九管理局《採購指引》文件後,發現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及西九管理局在沒有招標下「直接委聘」嚴迅奇,涉違反《程序》列明的「採用單一或限制性招標的條件」。

傳真社在1月24日以《公開資料守則》向西九管理局要求索取局方的《採購指引》資料,包括《貨品及服務採購指引》、《局限性招標或單一招標的貨品及服務採購指引》以及《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傳真社最終於今天(2月17日)下午約4時取得上述資料,涉及共100頁文件。經傳真社記者詳細審閱文件後,發現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及西九管理局在沒有招標下「直接委聘」嚴迅奇,涉違反《程序》列明的「採用單一或限制性招標的條件」(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when Restricted or Single tendering can be used)。

傳真社於今年1月初揭發早於2016年6月,在政府向西九董事局簡報故宮文化博物館(下稱「故宮館」)計劃前四個月,建築師嚴迅奇及西九管理局已經以Project P為代號,開展故宮館的設計工作。林鄭月娥在1月10日舉行的「公眾諮詢啟動記者會」上多次被問及為何要繞過正常程序直接委任嚴迅奇,林鄭月娥承認在2016年5月親自約見嚴迅奇,指「邀請嚴迅奇先生參與這個項目,是我的判斷,是我的決定」、又指「這個符合西九文化區管理局的採購的政策。其實很多政府、機構採購政策都留了這個空間或靈活性在一些特別情形之下,可以作一個直接的委聘或委約的做法。」

嚴迅奇在回應記者提問時亦稱,「不認為(直接委任)是不尋常,尤其當有很好的理由去說明何以直接委任是必須的。但當初政務司司長與我接洽時,的確只是有關前期研究…我認為那是更合符邏輯合理的,因為(前期研究)必須很快、很有效率地做,那就可以是直接委任。」不過,據傳真社今日取得西九管理局的《採購程序》,並不存在「直接委聘」的做法,即使單一招標亦受不同條件限制。

傳真社在1月24日以《公開資料守則》向西九管理局要求索取局方的《採購指引》資料,包括《貨品及服務採購指引》、《局限性招標或單一招標的貨品及服務採購指引》以及《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傳真社最終於今天(2月17日)下午約4時取得上述資料,涉及共100頁文件。

當中《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下稱《程序》)列明,指引目的是為了「確保基本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或建造的採購活動,符合正規及審計原則」(ensure the procurement activities in respect of the plann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apital Projects will be performed in a proper and auditable manner),《程序》的規範亦涵蓋顧問及可行性研究服務的採購。

《程序》第11點列明「單一或局限性招標須在局方事先批准下方能進行,獲邀標者不應被告知投標屬單一或局限性的性質,亦應按照一貫公開及選擇性招標的程序,呈交投標所須文件,局方亦須向對方發出邀標信件」。換言之,林鄭月娥及西九管理局多次強調,「直接委聘」嚴迅奇已屬違反《程序》。

就沒有公開招標便直接委任嚴迅奇是否有違公開、公平的原則時,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與西九管理局於1月10日準備的回應文件中,多次解釋指「管理局根據其採購指引直接委聘嚴迅奇先生所屬的許李嚴建築師事務有限公司作為設計顧問」、「低於500五百萬元的顧問合約及其單一招標安排屬行政總裁、項目監管總監連同財務行政總監之批准授權範圍內,無需董事局同意」。

《程序》第8點條文中特別提到,「採用單一或限制性招標,可能屬政治敏感及會引起公眾關注」。根據《程序》,所有涉及500萬港元以下的顧問服務或1,000萬港元以下的工程,須由行政總裁、項目監管總監及財務行政總監批准;涉及500萬港元以上至5,000萬港元的顧問服務、或1,000萬港元以上至1億港元的工程費用,須由西九管理局發展委員會批准;而5,000萬港元以上的顧問服務或1億港元以上的工程就須由西九董事局批准。

當局在1月10日首次公開於6月直接委聘嚴迅奇的前期顧問服務酬金為450萬港元,由於「低於500萬元」,無需董事局同意。不過,林鄭月娥及西九管理局從來沒有提及,《程序》有其他條文列明在甚麼情況下才能夠採用單一或限制性招標。

《程序》第6點清楚列明單一或限制性招標只在「其他招標方式不容許的情況下採用,例如情況非常緊急、保安理由、涉及專利產品或產品相容性」(Single or Restricted tendering is only used when circumstances do not permit the use of other types of tendering, for example, on grounds of extreme urgency or security, for proprietary products or for reasons of compatibility)。

《程序》第10點更提出8項條件以決定一般而言能否採用單一或限制性招標,包括:

– 由於不可預期的事件造成緊急情況,而公開招標會造成延誤及帶來嚴重後果;

– 基於版權保障或技術理由,只有指定供應商能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而沒有其他合理的替代品;

– 沒有供應商回應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或供應商不能符合招標要求;

– 所購買的項目須符合現存工具或服務的相容性或互換性;

– 具專利權或知識產權的產品是唯一能符合所需要求的產品;

– 相關服務由公共事業公司提供;

– 基於專利權或保證期,必須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維修服務;

– 基於租賃條款,必須由指定公司提供該項服務。

上述無任何一項能適用於「直接委聘」嚴迅奇的情況。

傳真社在1月24日以《公開資料守則》向西九管理局要求索取局方的《採購指引》資料,包括《貨品及服務採購指引》、《局限性招標或單一招標的貨品及服務採購指引》以及《基本工程項目採購程序》。傳真社最終於今天(2月17日)下午約4時取得上述資料,涉及共100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