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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代表付3百萬元擺平反對聲音 新地九十年代新界發展「秘密協議」首曝光

FactWire傳真社取得文件顯示,新鴻基地產九十年代發展元朗采葉庭時,曾向山貝村時任村代表支付315萬元,並承諾贈送土地,要求對方消除村內反對發展的聲音。

FactWire傳真社取得文件顯示,新鴻基地產九十年代發展元朗采葉庭時,曾向山貝村時任村代表支付315萬元,並承諾贈送土地,要求對方消除村內反對發展的聲音,資料顯示當時村民並不知情,惟土地至今未有易手。新地承認當年與山貝村有協議並已付「捐款」,但對於其他村民是否知情,新地表示沒有資料提供。有協助發展商參與新界發展的人士表示,這種協議模式在新界發展一直存在,今次是相關文件首度曝光。

傳真社接獲投訴指,新地1997年曾承諾向山貝村送贈一幅元朗采葉庭旁邊的土地,但最終未有兌現。記者現場所見,該土地雜草叢生,原有的圍欄完全被植物覆蓋。翻查土地註冊處資料,該幅土地由九十年代至今一直由新地子公司Geoffrey Holdings Limited持有。

雙方協議有兩項承諾,包括將一幅土地業權轉到山貝村或山貝村之提名人名下,以及捐出港幣315萬元作為興建3所村屋的費用

傳真社取得新地代表公司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耀滿投資有限公司,下稱Truebright)於1999年9月30日發給山貝村民的律師信,當中提到雙方的協議有兩項承諾,包括將一幅土地業權轉到山貝村或山貝村之提名人名下,以及捐出港幣315萬元作為興建3所村屋的費用,又提到協議書內訂明村屋之用途為全體村民之共同福利。不過該封由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代為發出的信件內容指,「本所客戶已於早前履行協議書內之全部承諾」,則與土地註冊資料顯示土地仍然由Geoffrey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情況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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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合約由山貝村當時之村代表林照權先生、林定邦先生與林煜章先生代為簽訂。」

另一封新地委託李鳳翔律師事務所於2018年7月23日回覆山貝村祖堂林仁興堂的信件,內容亦提到Truebright當年承諾向山貝村送贈土地一事,「於1997年7月23日與山貝村訂立合約,該合約由山貝村當時之村代表林照權先生、林定邦先生與林煜章先生代為簽訂。」

傳真社向兩間律師事務所確認有關信件。李鳳翔律師事務所確認信件由其發出。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則回覆不能回答任何問題,包括上述信件是否由其事務所發出。

傳真社取得另一份Truebright與山貝村訂立的協議文件,內容更清楚提到公司計劃發展現時元朗采葉庭位置(丈量約份第115約地段第57號(又稱DD115 Lot 57)等地段)時,承諾向附近的山貝村送贈一塊土地作為對村民影響之賠償,並支付315萬元興建3座村屋,「現甲方(Truebright)同意將附表二內所述之地段之部分轉入或盡辦法使其能轉入給乙方(山貝村)或其指定之人士之名下,及支付港幣3,150,000元給乙方以便在該部分地興建3座村屋給乙方村民享用。」

而Truebright提出條件,要山貝村村代表協助取得村內所有村民同意發展,並盡力協助消除村民提出之反對聲音,「協助甲方向乙方所有村民取得該發展之同意,並同意及承諾若有部分村民又或乙方之所有村民提出反對該發展,乙方要立即盡辨(辦)法協助甲方取消上述之反對。」

協議書另一條款再重複強調,山貝村不會對發展提出任何反對,「乙方再次承諾一定要盡乙方之能力協助甲方取得政府批出該發展之同意,並且不會提出對該發展之任何反對。」

土地及金錢的送贈時間協議書亦有交代,土地要在規劃署批准該發展之一個月內,或由簽署此協議書後起計一個月內,轉到或盡辦法轉到山貝村或其指定人之名下,時間以後者為準,而315萬元則要在簽署協議書後立即交予山貝村。一旦建築費用超過315萬元,亦不會補回額外金額。

村代表與新地代表簽訂協議一事,其後在村內引起糾紛。本社取得山貝村祖堂的會議紀錄簿顯示,協議簽訂兩年後,山貝村祖堂及部分村民不滿村代表私下與新地簽約,村民亦不清楚協議內容,質疑協議的合法性。

1999年4月25日的會議記錄中,時任祖堂司理林四球問村代表林照權,「新鴻基送給本村315萬元之建築費,村代表有沒有承諾附帶任何條件存在」,林照權回應指「沒有答應任何條件存在」。隨後有村民投訴林照權收受新地給予山貝村的數百萬元不知所終,要向執法部門求助。

「1997年初約(協議書)已簽,但到1999年至通知大家,為甚麼兩年後公佈?」

2000年7月2日的會議記錄,山貝村討論新地贈送土地如何接收時,林四球問林照權:「1997年初約(協議書)已簽,但到1999年至通知大家,為甚麼兩年後公佈?」林照權答:「一切依會議行事。」

記者帶同會議紀錄副本等文件向林照權求證,林確認會議紀錄簿上自己的簽名屬實,.並承認當年曾代表山貝村與新地代表公司簽訂協議,收下315萬元。他解釋,該批款項是代山貝村收取,現存放在現任村代表林照權、林定邦及林煥富3人聯名銀行戶口中,22年來連同其他土地收入已滾存至7百多萬元,而贈送土地一事至今仍向新地追討中。但他否認簽署協議時村民不知情,並改口指會議紀錄簿是偽造。

另一位簽名人林定邦表示事件屬村內事務,拒絕接受訪問。林煜章則在多年前移居海外,截稿前未能成功聯絡。目前另一位村代表林煥富亦拒絕接受訪問。

會議紀錄簿由人手筆錄,1999年4月的會議紀錄共有35名出席會議的人士簽署,而2000年7月的會議紀錄共有47名人士簽署。記者向多名當時曾在會議記錄上簽署的山貝村民查詢,3名村民林金培、林炳壽以及林錦球看過記者手上的會議紀錄簿,均確認該紀錄簿及其簽名的真實性,林炳壽記得曾討論過新地送贈土地及315萬元的事宜,另外兩人稱對會議內容未能詳細記得。

該協議文件沒有雙方簽名,未能確認內容是否與新地當年與山貝村簽署的文件完全一樣。內文亦有多個錯處,例如甲方「TRUEBIGHT INVESTMENTS COMPANY LIMITED」公司名稱多了「COMPANY」一字,當中「TRUEBIGHT」的串法亦少了一個「R」,其中一名村代表的名字亦曾經過修改。

傳真社向新地引述協議文件的內容,並要求確認,新地沒有確認或否定協議內容,但承認當年承諾向山貝村送贈金錢及土地事宜,「發展采葉庭項目期間,為了推動睦鄰關係及該區村民的福祉,於1997年承諾將一筆捐款及一幅土地贈予山貝村全體男女村民共同作福利用途。」回覆又指,「該筆捐款當時已由山貝村時任合法村代表簽署收妥。」

至於土地方面,新地回覆指,「山貝村及有關村代表至今仍未簽署轉讓該土地的契約,土地轉讓手續因此一直未能完成。新地已多次以書面形式,提醒山貝村有關方面盡快完成土地轉讓的正確程序。新地強調,隨時準備及樂意依照有關承諾,將該土地轉贈予山貝村的合法代表或其指定的被提名者。」對於當時其他村民是否知情,新地表示沒有相關資料提供。

新地又確認,承諾送贈的土地是當時稱為DD115 Lot 1212 SC ss3 RP的一部分土地(丈量約份第115約地段第1212號C分段第3小分段之餘段的部分土地,以下簡稱「SC ss3 RP之部分土地」),面積約4,600平方呎,正確名稱以土地測量師分割契圖則為準。不過這與新地代表律師信上提到的地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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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我跟他們的合同,或者其他村跟他們寫的經常都是錯的。」

對於協議文件未有簽署,山貝村祖堂司理林國佳表示見過這類協議書,認為是慣常做法,「他們(發展商)找你簽名,他們未必會簽,他們的代理人簽了,也不知道是否真的是他們的代理人。」他指出合約串錯字通常都是蓄意的,為要保留後著,「很多我跟他們的合同,或者其他村跟他們寫的經常都是錯的,他們公司(規模)大,如果打官司,這件事都不是你寫的那件事。」

「新界發展,所有發展商都與村、村代表以及司理一定要簽協議,不簽訂協議人人都反對吧,怎樣發展?」

一名曾為發展商在新界收地的消息人士指,與村訂立協議在新界發展是慣常做法,這種協議書亦是很典型的「新界協議」,「新界發展,所有發展商都與村、村代表以及司理一定要簽協議,不簽訂協議人人都反對吧,怎樣發展?」他續指,簽訂協議是要白紙黑字紀錄大家同意的內容,包括涉及村民不反對、他們之間私下的利益重點、補償多少錢等,「一般的條款、銀碼、涉及的地段、有關負責人即村代表的資料都齊全,這是很典型的做法,傳統下來都是這樣做。」

至於一般村民是否知情,該消息人士表示,這視乎個別村長或司理怎樣表達予村民知道,或者是有沒有讓村民知道,這是村長或司理的問題,在新界村長或司理與發展商私下簽約的情況亦十分常見。他又指,發展商在政府批准發展前,使用表面上沒有關聯的公司處理鄉村事務很正常,與收地時會動用多間公司分開進行的原理一樣,目的是盡量低調,一來避開麻煩,二來亦增加議價能力。

元朗采葉庭位於元朗舊墟路33號,2002年8月落成,提供1618個單位。翻查地政總署資料,采葉庭於2001年1月11日獲批住宅預售樓花同意書,發展商為新地及Truebright Investments Limited,律師為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

至於協議中提到贈予山貝村的土地,若興建成3幢村屋,以目前附近同類樓盤呎價約9,000元推算,市值約5,670萬元。

新地與山貝村訂立協議時序表
新地不同文件承諾向山貝村送贈土地位置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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